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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拖欠酒店住宿費被判還清欠款並付利息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宗服務台中住宿花蓮民宿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姜某盟向古鎮某大酒店支付拖欠的住宿等相關費用3716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據原告中山市古鎮某大酒店起訴稱,姜某盟於2011年4月~9月期間,在該酒店住宿消費,欠宿費、飲料費等款項合計37167。80元,沒有支付。經酒店方多次催要,未果,不得已訴至法花蓮住宿院,請求判令姜某盟支付住宿費、消費款人民幣37167。80元及相應利息,此外,訴訟逢甲住宿費用由姜承擔。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日月潭民宿間雖然未簽訂書面的服務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入住溪頭民宿登 記表能夠認定原告為被告提供房屋住宿、設備和其他服務活動系客觀事實,故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旅店服務法律關系。酒店依約提供房屋住宿及相關 設備後,姜某盟應按約定向酒店支付相應的住宿費用。姜未及時支付住宿費等相關費用系違約行為,除應向酒店支付拖欠的住宿費等相關費用外,還應賠償因逾期付 款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

  法院遂判決姜某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古鎮某大酒店有限支付拖欠的住宿等相關費用3716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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